教育理论网
您当前位置:教育新闻 > 详细页面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10月30日10:54

    家庭教育立法 3亿未成年人教与养难题何解?|教育观察

多项规定呼应“双减”新要求,并尝试补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教育短板。

《家庭教育促进法》表决通过,多项规定呼应“双减”新要求,并尝试补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教育短板。公权力进入“家务事”,如何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生存状态?

《家庭教育促进法》表决通过,多项规定呼应“双减”新要求,并尝试补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教育短板。公权力进入“家务事”,如何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生存状态?

10月23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近年来,从“原生家庭”的热论,到父母“持证上岗”的呼声,家长应提供什么样的家庭教育,问题已愈发公共化。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2020年春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起草工作,今年1月、8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直至23日“一锤定音”。新法将于202211日起施行。

在立法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们看来,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法律应为父母提供实施家庭教育的指引,构建涵括学校、社会、政府的家庭教育支持体系;令一些父母作为家庭教育首要责任人“不懂家庭教育”,政府作为家庭教育关键支持者“不管家庭教育”的现状得以改观。

“如果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解决的是‘生而不养’的问题,那么《家庭教育法》解决的就是‘养而不教’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此前强调。

另一方面,要为家庭教育这一“私领域”色彩浓重的对象立法,拷问公权力踏足的边界。据记者了解,从草案一审到三审,从“家庭教育”的概念、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差别,到国家能否干预及如何干预家庭教育,相关争议颇多。

重重争议下,三次审议中,《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面貌,也逐渐变化:家庭教育概念和内容细化,新增呼应“双减”、引导父母为子女“减负”的内容,针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教育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明确妇联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委托照护情形下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责任等。

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从《家庭教育法》到《家庭教育促进法》

和一审草案相比,《家庭教育促进法》最显眼的变化,莫过于名称的改变:从最初的《家庭教育法》到正式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差别何在?

“名称不一样,立法理念和逻辑起点也是不一样的。”苑宁宁说。《家庭教育促进法》重在促进,即政府和社会对家庭教育的促进责任,而直接命名为《家庭教育法》,则意在主张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据中国人大网信息,《家庭教育法(草案)》二审中,各方面意见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据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新增“促进”二字,也显现立法面对“家务事”更加谨慎的姿态。“家庭教育本质上是家庭私生活领域的活动,家长具有教育孩子的基本权利,且在不违法。  

当前情况下,家庭具有教育的自主权,内容和方法均具有较大的家庭个体性。因此,不应该就家庭教育本身立法,最多是倡导和引导规范,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不可以被公权力强制。”南京亲范学堂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主任殷飞告诉记者。

公权力什么时候可以“干预”家庭?“红线”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延续《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精神,《家庭教育法》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等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教育促进法》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规定。相关修改意见称,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不宜过度干预,更不宜采取罚款、拘留等过于严厉的处罚措施。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看来,这同样突出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涉足。

呼应双减:家长也要“减负”“防沉迷”

相较草案,《家庭教育促进法》又一变化,是新增呼应“双减”(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要求的相关内容。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法律还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接受央视时强调,这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其旨在“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双减”政策下,教培机构能否向家庭教育服务转型,发展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指导师等,曾引发不少讨论。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打下一剂“预防针”,要求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为非营利性,指的是举办者不占股份、不分红,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本运作。由于限制了家庭教育指导的营利性,进入家庭教育指导领域的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将不高。因此,需要学校、社区、街道等积极推进,并给予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市场的财税政策支持。”熊丙奇撰文称。

殷飞则提出,希望政府能够在学校和社区增加家庭教育指导的岗位设置,从而形成人才培养与社会使用和职业发展之间的闭环,有效推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留守儿童如何保障?

在紧抓未成年人减负之外,如何加强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支持,也成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一大焦点。

从立法工作启动之初,已有多位专家呼吁针对特殊儿童家庭进行及时的前期干预。所谓特殊家庭,通常包括离异和重组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

其中,留守儿童家庭最受关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的实施,都离不开一个前提,那就是儿童应该跟父母居住在一起。可当下,依然有大量的儿童不能跟父母双方居住在一起。”新公民计划总干事魏佳羽称,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超过1/3的儿童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居住,其中8%是单亲家庭儿童,还有92%是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规模达到8761万人。

怎么保障?构架政府、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性凸显。《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相关规定: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但在魏佳羽看来,相比起“流出地”,“流入地”或许是解决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更有效的切口。“无论是入学难、升学难;课后、节假日安全照顾难;还是居住环境、工作时间导致的照顾困难等,症结主要集中在父母迁移、流动后的流入地城市,而非留守儿童居住的流出地市、县或乡。”他表示。

    魏佳羽建议,从促进家庭教育的视角看,对于留守儿童家庭,应当由留守儿童父母务工、居住的人口流入地城市负责建档立卡,而非过往一直采用的在留守儿童居住的市、县和乡建档立卡。只有这样才真正能够为留守儿童家庭提供有效的帮扶、支持和服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