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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1.1万人有监考人员当“内鬼”


2024年06月07日01:07 www.caixin.com

考试作弊入刑至今判处罪犯1.1万人有监考人员当“内鬼”牟利

湖北监利一高考监考老师组织作弊获利33.8万元,被判刑四年。最高法院表示,许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犯罪链条,上游有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截至2024年4月30日,全国法院审结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案件共4007件,判处罪犯11146人。这其中,有人是在高考中作弊,还有人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等中作弊。最高法院6月5日发布了这一消息。

全国高考在即,这场事关学生前途命运及家庭利益的选拔如何公平公正,备受社会关注。为打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84条之一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2019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最高法院表示,近十年来考试作弊犯罪组织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有组织的作弊逐步涌现,相关犯罪行为愈发隐蔽。许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犯罪链条,上游有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而有的作弊考生为了降低作弊“成本”或出于朋友“义气”,还非法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

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在湖北监利一起高考作弊案中,监考老师组织多人作弊获利33.8万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陈某是监利市某中学教师、2020年高考监考人员。据最高法院披露的案情,2020年初,陈某先后邀约被告人谢某、李某军和熊某(另案处理)共谋组织2020年高考考试作弊,谢某联系在读大学生叶某、李某雨、刘某(均另案处理)为作弊传递消息、试题答案等。陈某负责统筹安排,联系考生及家长、收取费用、承担开支、提供试题等,经与多名考生家长联系,共收取33.8万元。

2020年7月3日至4日,陈某、谢某安排叶某、李某雨、刘某提前入住考场附近酒店。同月5日,陈某购置执法仪、迷你相机等作弊工具,经调试效果不佳遂放弃使用。同月6日,李某军持陈某交给其的准考证、监考证到复印店制作假准考证、假监考证。当日,陈某、谢某、熊某、李某军等人到监利市某高中查看考试环境,后陈某等人与部分考生及家长商谈作弊细节。陈某与吴某强(另案处理)协商,陈某承诺给吴某强的儿子提供高考试题答案,吴某强同意利用自身系考场广播员之便,协助将作弊人员带进考场。

同月7日7时许,吴某强驾车将叶某、李某雨、刘某带进考场。11时许,叶某假冒巡考工作人员被学校老师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叶某被抓后,陈某等人立即实施第二套方案,由陈某负责拍摄试卷,谢某、李某雨、刘某在酒店答题,由谢某将答案传递给事前躲藏在考场内的熊某,并让熊某给监考老师送红包。当日14时许,陈某在监利市某中学以监考员身份领取到2020年全国高考理科数学试卷后,在试卷启用前用手机拍摄试题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谢某等人,谢某等人在酒店房间答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李某军先后自动投案。

湖北省监利市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陈某、谢某、李某军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陈某身为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应从重处罚。各被告人认罪认罚,陈某有自首情节,李某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案无人上诉。

最高法院表示,被告人陈某身为学校老师、监考人员,组织在全国高考中作弊,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严惩。该案同时提醒广大考生要凭自己的真才实学迎接好人生的第一场“大考”,提醒家长切莫误入歧途害了子女一生。

研究生入学考试亦是不少人的人生大考。在另一起案件中,有教培机构人员因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判刑。据最高法院披露的案情,被告人宋某文系重庆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从事成人学历提升教育培训工作。2022年8月左右,宋某文与被告人赖某林、魏某等人共谋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约定收取每名考生数万元作弊费用。其中,赖某林、魏某负责招收作弊考生;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设计用于考试作弊的后台软件,改进信号发射器、接收器等;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接收考生资料,为作弊考生缴纳当地社保、制作虚假居住证等,帮助非重庆籍考生在重庆报名。

2022年12月,根据宋某文的安排,赖某林等人通知作弊考生提前到达重庆市,将接收器、隐形耳机等作弊设备交给考生,并传授使用方法。同月23日,赖某林与被告人韩某法在重庆市某中学、某师范学院考场外附近架设并调试无线发射设备。次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洋以考生身份进入重庆市某中学考场,拍摄试题后发送给宋某文。被告人黄某铭安排“枪手”熊某攀、翟某宇(均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据宋某文通过网络发送的2023年研究生考试管理类数学试题做出答案,并发送给宋某文。宋某文与王某乙整理答案后,通过网络和考场外架设的设备将答案发送给作弊考生。宋某文团伙在组织考试作弊期间,直接或通过中介人员收取作弊考生费用97万余元。案发当天,公安机关查获作弊工具350余台,查获作弊考生24人。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文等11人在法律规定的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宋某文等人利用多套作弊器材传递答案,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违法所得97万余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于2024年2月2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赖某林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洋、王某甲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4年4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务员考试亦不乏违法作弊者。在一起案件中,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蒋某、董某圆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组建替考“人才库”。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介绍,或在互联网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等推广引流,或通过QQ群、微信群等招揽参加国家考试的被告人冯某伟、王某等数十名考生,提供线上报名指导、制作虚假证件、线下替考等“—条龙”替考服务。张某洁等人根据考生性别、面容特征和报考考试种类,从“人才库”中选择面容相似、专业对口的“枪手”替考,再安排技术人员通过计算机合成兼具考生和“枪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线上报考和提供给被告人黄某水制作虚假身份证件,后由“枪手”持假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余省市的考场,利用考试组织部门身份验核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张某洁等人还通过上述方式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张某洁等人累计收取替考费用逾千万元。

百余名考生通过前述作弊手段成功入职党委、政府、公安、农村基层组织等部门。如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童某、褚某危通过网络联系张某洁替考团伙,要求代其参加公务员考试。张某洁替考团伙组织陆某强等人分别代替王某、童某、褚某危参加某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后帮助王某以笔试第一名入围面试,经面试后王某被录用为公务员,王某向张某洁支付10余万元;童某未入围面试;帮助褚某危以笔试第一名入围面试,经面试后褚某危被录用为公务员,褚某危向张某洁支付14万元。

广东省鹤山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等16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冯某伟等18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黄某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据此,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主犯李某、张某洁、陆某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70万元不等;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董某圆等13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代替考试罪对冯某伟等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各被告人追缴相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部分找“枪手”替考的考生被另案处理。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分别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5000元不等。宣判后,无上诉、抗诉。此外,对通过作弊进入公职单位的王某等人通报所在单位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被开除公职。

最高法院表示,办理该案后,法院还向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进一步提高考务人员的辨别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升考场管理水平和人脸识别技术,减少替考可能性。本案也提醒考生要充分认识到诚信应试是公民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要求,切勿留下人生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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