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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裸小孩”事件敲警钟:如何应对监护失职?


2025年11月18日12:41 caixin.com

述评|云南“赤裸小孩”事件敲警钟:如何应对监护失职?

监护权并非不受限制的自由,当出现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情形,相关各方应当救济


118日,三岁男孩平平(化名)。图:央视新闻

云南“赤裸小孩”事件迎来官方调查结果,结论认定“不存在虐待、拐卖等情况”。但此次风波自始便广受舆论关注,由此激发的讨论仍在继续——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边界是什么?(参见《记者|云南通报“赤裸小孩”调查情况》)

风波起源于1016日互联网上流传的一则视频,视频拍摄于雅西高速四川石棉服务区,一名赤身裸体的孩童趴在台阶上吃食物,该孩童四肢着地爬行,奔跑、啃咬的动作表现出明显的“类犬状”。雅西高速一名民警对此回应,称孩子有监护人在场,系一家从云南方向开房车过来,小孩并非网称“野人”或拐卖儿童,其反常行为是教育习惯问题。

该视频发布后,舆论持续发酵,“父母监护失职”“父母接触邪教、靠孩子拍视频博流量牟利”等质疑与猜测层出不穷。坊间传言,该孩童及父母来自云南大理州南涧县无量山镇新政村,父母均接受过高等教育。事发后,因孩子父亲户籍地南涧县,大理州、南涧县成立联合工作组,并派工作小组赶赴当地。1018日,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多方联系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劝导。公安机关已依法介入,“经初步核查,未发现拐卖行为”。通报还称,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孩子健康状况、是否存在虐待行为,以及孩子的监护与教育等问题,将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1111日,官方结论对外披露。调查结果显示,孩子名为“平平”,其父母李某某、母亲万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给平平办理户口登记;不存在虐待、拐卖等情况,李某某、万某无邪教接触史,亦无证据证明二人存在“通过网络非法牟利”情形。

对于舆论关心的“孩子为何赤身裸体爬行”,李某某表示,并非“从来不给孩子穿衣服”,而是平平患过湿疹,天暖和时不喜欢穿衣服,但冷了也会主动找衣服穿,从来没有因着凉生过病。针对“爬行”的质疑,工作组调查发现,李某某、万某不喜与外界交流,经常自驾旅行,导致平平较少接触其他孩童,主要玩伴是家中宠物狗,且在平平模仿宠物狗爬行时,二人秉持“尊重孩子自然天性”的教育理念,从未加以干涉。

目前,当地已成立了由镇党委、民政、妇联、司法、妇幼等部门组成的家庭教育暨志愿服务指导专班,制定了专项工作方案,对李某某家庭进行持续帮助引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李某某、万某监护职责履行失当的问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据家庭教育暨志愿服务指导专班的专家介绍,将为两名孩子建立健康档案,持续密切跟踪。同时,将继续做好李某某、万某思想教育引导工作,督促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赤裸小孩”风波虽暂告段落,但这一极端个案却揭开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模糊区:监护权的边界何在?“教育自由”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界限如何划定?当监护失职,法律应如何救济未成年人?总之,包括公众在内的相关各方面对此类事件应有哪些可为与不可为?

监护权并非“为所欲为”

“赤裸小孩”事件中,监护人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监护权边界如何划定等问题最受舆论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红勃告诉记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当受到保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保障的监护职责,涉事父母李某某、万某让三岁的孩童赤身裸体、趴在地上进食,将孩子暴露在不卫生的环境中,极易引发身体疾病,涉嫌侵犯其生命健康权。同时,这种衣不蔽体、暴露身体隐私的状态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这已远远超出了家庭内部事务或育儿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家庭婚姻部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张荆指出,监护权绝非不受约束的私权,其行使必须遵循公序良俗和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张荆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抚养”和“保护”义务,包含了提供食物、衣物、住所、医疗等最基本的生存所需,而让幼子赤身裸体,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保护义务,使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构成了对孩子人身权益的民事侵权。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张荆告诉记者,虐待行为不仅指积极的打骂,也包括消极的冻饿、有病不治等行为。“长期、故意不给孩子提供足以御寒的衣物,使其暴露在寒冷环境中,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冷暴力或消极虐待。”

此外,根据官方调查结果,平平的父母并未给他进行户口登记,但为新生子女申报户口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将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称《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对于“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但张荆律师进一步指出,尽管《条例》第二十条的原则性规定依然有效,但其具体的处罚执行依据却在法律变迁中出现断层。即《条例》的“治安处罚”需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由于后者未明确处罚依据,导致公安机关实践中无法直接适用《条例》的原则性规定,缺乏直接、明确的行政处罚尺度。

“尽管行政罚则仍待进一步明确,但这绝不意味着父母可以无限期拖延或拒绝为子女申报户口。首先,该行为依然明确违反了《户口登记条例》,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不登记户口将直接剥夺孩子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诸多合法权利,本质上是对儿童权利的变相侵害。”张荆律师告诉记者。

“当今法律早已走出了‘抚养儿童是家庭私事’的传统观念。”李红勃从学理上解释,监护权并非不受限制的自由。根据“国家亲权主义”理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职责,当自然亲权存在缺位或严重失当时,国家可以超越自然亲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干预与保护,甚至代为监护。“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辅助性的,若父母等监护人的养育方式没有突破法律底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国家给予监护人选择教育方式的自由。而一旦出现不科学、侵害未成年权益的养育方法,此时‘家事’不能成为阻却国家干预的理由。”

应如何划定“家庭教育自由”的边界?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对记者表示,应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涉事父母不让孩子穿衣服、不让孩子接受学前教育等做法显然违背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会导致其无法获得正常发展,未来难以适应和融入社会。”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也指出,即使父母秉持“回归自然”的教育理念,也要兼顾社会性发展。回归自然并不是规避社会,而是提高对自然的参与和体验,实现教育的平衡。

监护权失职,如何救济?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令”作为一种新创设的程序制度,是以警示方式发出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国家公权对家庭教育的干预升级,并已在全国范围内铺展开来。据最高法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7万份。

“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后,相关责任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不能因当事人拒绝配合便‘不了了之’。”李莹告诉记者,若涉事父母拒不配合劝导的行为属实,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若证实确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也可依照民法典,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监护人前,可由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确没有具备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应通过国家监护为未成年人“兜底”,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李红勃进一步补充,对于幼龄儿童而言,父母的作用相对无法替代,撤销监护权可作为极端情况下的强制性法律手段,但仍应优先采取柔性做法,即优先由妇联、村委会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提供支持,通过沟通等方式改变其父母的教育理念,使其接受更加科学与合乎规律的教育方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仅是一种目标和理想,也要在现实个案的特定情境中去做出权衡。”

张荆认为,应当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支持和法律干预体系。首先是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如邻居、教师、医生)向公安、民政或基层组织报告疑似监护失职行为,并明确村居委工作人员、教师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在接到报告后,公安、民政部门应迅速评估孩子的安全状况,若孩子处于紧急危险中,应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如将其带离危险环境,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安置;公安、民政、妇联等多部门也应联合对家庭情况、父母监护能力、孩子身心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与专业评估。“其中,妇联作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专门组织,此时应该发挥其支持保障作用,打通民间与政府的信息通道。”

“对于情节尚不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进行训诫,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当行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如果监护人拒不改正,或其行为已对孩子造成严重伤害,此时应当司法介入,由民政部门、检察机关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张荆补充,法院判决后,监护的重建与持续跟进也至关重要,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跟进其后续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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